1.买家通过网络购买产品后有权于当日提出退款——李某诉某电商公司信息互联网交易合同纠纷案
买家通过网络购买产品后于当日提出退款,销售者怠于履行退款义务,买家请求其退款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审理法院:福建龙岩永定区人民法院(原福建永定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2年3月29日第3版
2.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产品应符合完好标准——沈某某诉雅佳百货店信息互联网交易合同纠纷案
7日无理由退货不等同于无条件退货。依据买家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产品完好是网上购物买家退货的首要条件条件,不然买家不享有7日无理由退货权。买家网上购物花瓶后在结婚典礼中装水并插花用,并不是“因检查产品的必要进行拆封查验”,是超出查验和确认产品品质、功能需要而用产品,必然影响二次销售,致使产品价值贬损较大,应视为产品不完好,如请求根据“7日无理由退货”规则进行退货,应不予支持。
案号:(2022)浙0192民初2837号
审理法院:浙江杭州网络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11月十日第7版
3.互联网购物中买家收货超越7天后需要解除交易合同应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可以应承担不利后果——搜藏公司诉袁某某与卷佰陆拾度公司交易合同纠纷案
互联网购物的本质是基于特殊交易网站上交易双方的意思表示成立的交易合同。买家需要退货,即需要解除交易合同。现行法律对于互联网购物规定了买家享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法定合同解除权,但买家收货超越7天后需要解除交易合同应承担举证责任。买家不可以举证证明其持有些产品系经营者销售的状况下,应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案号:(2015)三中民初字第10770号
审理法院: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年第35期